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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93号)

(二) 办理对象

企业参保人员家属或参保人单位。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参保人家属申报。

(三) 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93号)具体条件:

1.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四) 提交材料

1.申请人及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本人姓名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户的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账户页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死者本人银行存折而提供申请人存折的,需提供申请人为死者法定继承人的公证材料

4.如需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由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由死者原工作单位或供养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和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五) 业务表格

   《死亡报告书》

 

(六)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 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三水区社保局(养老失业股)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8号1楼  

 联系电话:0757-87725948 

(八) 窗口办理流程办理

1.申领人提交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办理手续;

2.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正式受理,则进行业务办理;不予受理,则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后,由申领人员在《核定表》上签名确认。

 

     附件:死亡报告书.xls(可直接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