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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城乡居保待遇终止核定

(一) 办理依据

《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6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 》(佛社保[2009]87号)

(二) 办理对象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所属的村(居)委;

(三) 办理条件

1.本市农村、城镇户籍的人员;

2.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退休人员;

3.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期间死亡的;

4.符合享受职工养老待遇;

(四) 提交材料

1.死亡:申请人及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离退休人员本人姓名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户的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账户页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死者本人银行存折而提供申请人存折的,需提供申请人为死者法定继承人的公证材料

2.享受职工养老待遇: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社保局指定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 业务表格

《死亡报告书》

(六)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 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三水区社保局(养老失业股)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8号1楼

联系电话:0757-87725948  

(八) 窗口办理流程办理

    1.由村(居)委会携带资料到所属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手续;

2.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正式受理,则进行业务办理;不予受理,则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后,由参保人或单位的办事人员在《核定表》上签名确认。

 

  附件:死亡报告书.xls(可直接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