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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纳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范围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身份由所属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报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核同意后送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被保险人名单后,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必须每年公示一次被保险人名单。

第四条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参保率达90%以上的才能纳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范围。

第五条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每年申报制度,即各镇(街道)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参保人员名单,并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办理手续时须带备下列资料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

(一)《佛山市三水区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二)被保险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一致,即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

实行基金征缴入库制度,每年的531日为征缴入库日,各村(居)委会必须在515日前将被保险人的社保费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531日前将上述社保费连同镇(街道)缴纳部分统一划入三水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缴纳部分必须在每年531日前直接划入三水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的基金收缴情况在每年71日起发放新年度的养老补贴。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实施意见》第七条执行。200516月份的缴费标准为:每人缴费总额为147060% x10% x6 =529.20元(其中区财政负责30%158.76元,镇或街道财政负责30%158.76元,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40%211.68元)。从200571日起按社会保险年度征缴,缴费基数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0%

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补缴上年度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也不能补发养老保险补贴。

当参保人员发生入伍情况时,应继续参保。

第七条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凡男未满40周岁、女未满35周岁,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20年,须由本人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才可享受逐月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补缴标准执行核准其退休时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第八条 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凡男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未满55周岁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需连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方可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第九条 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所在村为其办理了参保手续后,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条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标准起步阶段为每人每月120元,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必须为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同时向被保险人发放《佛山市三水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前两个月,带备《农村居民申领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领养老补贴审批手续。被保险人从申报退休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逾期申报的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领取养老保险补贴的被保险人,须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生存证明。村(居)委会统一报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再由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生存证明名单。逾期提供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待核实生存后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按月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的人员,如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的,需每年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当地大使馆(领事馆)或工会联合会等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否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发放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的原则,采取委托银行代发的方式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补贴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不得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补贴制度。被保险人就业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部分(即村(居)委会缴纳部分)继续保留并计息,但不得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也不能提前支取。被保险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补贴条件时,如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缴纳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使用,不能退回。

第十七条已参加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或失去参加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在当月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同时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所缴纳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统筹使用,不能退回。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与《实施意见》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