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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下面标准计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注:上述标准的前提是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两个月,带备个人档案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办理申领退休手续。通过审核后,由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养老失业保险股通知参保人员前来领取养老金存折。

三、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应带备以下资料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养老失业保险股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手册。

(二)延后缴费:对本省户籍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佛山市户籍并且已认定退休费统筹年限和2006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人员,仍执行佛劳社[2005]240号文有关规定,即女延后缴费至55周岁、男延后缴费至65周岁,若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按规定缴足相关费用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退休待遇)。

 

*延后缴费的办理程序

延后缴费人员必须带备参加退休统筹年限认定表或办理“延后缴费”审核表及户口簿、身份证到保险关系股(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理。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含退保)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出境定居的(或者是非佛山市户籍的农村户口人员自愿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给本人。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含退保)相关待遇的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应带备以下资料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养老失业保险股办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本人户名开户的三水农村信用社存折原件;身份证和存折的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银行存折复印账号页)。

五、退休前死亡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可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申领退休前死亡待遇的办理程序

申领人员应带备以下资料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养老失业保险股办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本人户名开户的三水农村信用社存折原件;身份证和存折的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银行存折复印账号页)。另外,还需提供: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六、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标准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领退休后死亡待遇的办理程序:

申领人员应带备以下资料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养老失业保险股办理: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原件及退休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附供养证明和复印件。

 七、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我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停发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延后缴费咨询电话:87756963、87763123,

办公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保险关系股

其他业务咨询电话:87733800、87726663,

办公地点:佛山市社保局三水分局一楼养老失业保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