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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全市异地人员转入个人账户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异地人员转入个人账户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的处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视同账户和个人账户转入的数据处理。

(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文件规定:本通知发文之日(2007年6月18日)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随同转移。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一并转移其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及视同缴费账户建账信息,转入地不再重复新核定建账金额及其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

转移清单的数据应包括:视同缴费指数,视同账户补计时段,视同账户补计金额,视同账户补齐时段,视同账户补齐金额,视同账户利息,个人账户本金,个人账户利息,明细数(起止年月、转入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工资、缴费指数,个人缴费,单位划转等)。

(二)根据转移清单补录相关数据资料

1.视同缴费账户

按转移清单补记录视同缴费账户的补计时段、视同缴费账户补计金额、视同缴费账户补齐时段、视同缴费账户补齐金额和视同缴费账户利息,在新信息系统“保险关系转入办理”功能中增加“视同缴费指数”。若转移清单无提供,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号”)文件规定,1993年底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中的数据录入。

2.养老个人账户

按转移清单补记录个人账户本金、个人账户利息、明细

数(起止年月、转入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工资、缴费指数,个人缴费,单位划转)。

(三)养老待遇计算

1.指数计算

新办法的1993年12月前的养老指数为转入地的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后旧办法指数是个人缴费工资÷转入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新办法指数是个人缴费工资÷广东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转入视同缴费账户+本地视同缴费账户。

3.养老个人账户总额=转入养老个人账户+本地养老个人账户。

二、异地缴费历史(2007年6月前本省外市、外省转入)的个人账户及异地历史的确认,视同账户的建账,异地历史明细拆分。

(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2006年7月1日后至本通知发文之日(2007年6月18日)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转移时转出地所在市政府尚未贯彻实施粤府[2006]96号文,未建立视同缴费账户随同转移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账。

(二)1994年1月之后从外省企业调入我省的人员,1998

年6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转出地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转出地1998年7月1日后才开始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连续工龄计算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

1.视同账户建账方法:

1993年12月前的参保历史按1932.8元/年(按佛山市区标准)建账。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佛山市历年在岗职工人平工资的60%建账。

2.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本地个人账户。

3.养老待遇新旧办法指数计算

新办法1993年12月前的养老指数为1.378(按佛山市区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1994年1月后的新、旧办法养老指数为0.6(根据粤府

[2006]96号)。

(三)已提供符合规定的转移清单

1.视同账户建账方法:

1993年12月前参保历史的按1932.8元/年(按佛山市区标准)建账。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转移清单的数据建账,

按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单位划转金额补齐视同账户,即:补齐视同账户=个人缴费工资×8%--个人缴费金额—单位划转金额。

2.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本地个人账户

3养老待遇新旧办法指数计算

1993年12月前的养老指数为1.378(按佛山市区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1994年1月后旧办法指数是:个人缴费工资÷转入地历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新办法指数是:个人缴费工资÷广东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原五区(含原石湾区、城区)转入的异地缴费历史转为本地缴费历史;部分军龄、知青工龄原记录为异地缴费历史转为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军龄记录、知青工龄记录)。

(一)原五区(含原石湾区、城区)转入的异地缴费历史转为本地缴费历史。

1.已办工龄确认的固定工,1994年5月前的异地缴费

历史转为本地缴费历史,在新信息系统“缴费年限(工龄)确认定”中处理,1994年6月后的异地缴费历史转为本地缴费历史,在“补加实际缴费历史”中处理。

2.合同工、临时工的异地缴费历史转为本地缴费历新信息系统“补加实际缴费历史”中处理。

3.市内转移的,如缴费工资低于佛山市历年人平工资的60%,按人平工资的60%处理。

(二)部分军龄、知青工龄原记录为异地缴费历史转为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军龄记录、知青工龄记录),在新信息系统“缴费年限(工龄)确认定”中处理。

四、省属(含佛山市外)的早期补缴的转入,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含划转)、利息的录入规则。

(一)省属早期补缴

一次性的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省直早期补缴总额及利息已全部转入市社保基金)一次性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根据“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和“早期下海人员异地转出社保费明细表”在新信息系统设立以下项目,并补入相应数据。

设立项目:办理早期补缴地、一次性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总额、利息总额、个人账户建账比例、个人建帐金额、个人账户建帐金额利息(利息总额按11:9的比例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建账利息及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费总额达账后的个人账户建帐金额的利息计算与本市早期补缴达账后的个人账户建帐金额利息计算规则一样。

(二)本省外市的早期补缴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转移一次缴费年限、个人建帐金额、个人建帐金额利息。

新信息系统设立与“省属早期补缴”相同项目。

利息计算与“省属早期补缴”相同。

五、整理缴费历史后个人账户的重算,关系科可以即时查询、核对。

整理缴费历史后可在新信息系统保险关系功能中查询重算后的个人帐户。

六、市内转入的延后缴费年限的录入。市内早期补缴根据早期离开单位所在区办理补缴手续。

1.办理退休时,在户籍所在地有参保的,把其它区的

社保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区办理退休。

2.办理退休时,户籍所在区没有参保的,把其它区的社保关系转入最后参保区(含延后缴费),在最后参保区办理退休。

3.办理退休时,在某区(非户籍所在区)正在延后缴费的,在户籍所在区办理早期补缴(含年限认定)的缴费年限转入延后地,在延后地办理退休。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